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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为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( China Electronics Materials Association Industry Copper Foil Sub- Association)(以下简称协会,缩写为 CCFA)
第二条 本协会是我国从事电子铜箔材料生产、研制、开发、经营、应用和教学的单位及其它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,不受部门、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,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,为政府服务,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,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子铜箔行业服务,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,促进企、事业间的横向联系,增强企、事业单位的活力,提高企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不断促进铜箔材料行业的经济、技术水平的提高,加速电子铜箔材料行业的现代化建设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行业协会及政府各级社团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业务主管部门是信息产业部。
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设在理事长单位所在地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
(一)进行行业调查,掌握了解行业状况。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、经济技术政策。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,并参与有关活动;
(二)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。 根据部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需要,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情况调查、市场趋势。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,建立信息网络,出版信息刊物。做好政策导向,信息导向、市场导向工作;
(三)总结交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,参与市场竞争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;
(四)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与相关行业间的经济、技术合作与交流,推动企、事业的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。在利用外资、对外出口,引进技术等方面统一协调,通报情况,提出建议,促成统一认识和行动,以保护民族工业;
(五)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(修)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;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;
(六)协助政府部门抓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。积极参加社会监督活动,开展质量诊断与咨询工作。进行安全生产、节能降耗及环保等方面的咨询工作;
(七)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,研究国内外科学技术、经济发展及市场的动态,预测产品发展趋势;为政府和会员单位决策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、技术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;组织技术和经验交流;推广“四新”(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产品)成果;对企业的产品开发、经营活动和开拓市场进行指导,提供建议;
(八)做好行业内的价格协调工作;
(九)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。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与交往,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。组织行业出国考察,举办出 国展览或来华展览;
(十)为提高企业的素质服务。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,组织各种技术培训,为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;
(十一)组织企事业协商订立行规、行约并共同遵守,对会员提出的迫切需 要解决的共性问题,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;
(十二)承办政府部门上级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,开展有利 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,发展公益事业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(或称团体会员)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依法取得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铜箔生产、经营、应用、教学以及相关的企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;
(二)承认本协会章程;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遵守行规、行约;
(四)按期交纳会费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《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》入会申请表;
(二)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;
(四)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(或经法人代表办理委托手续委派的其它领导人员)是该单位在协会的会员代表;
(五)会员代表可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,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,行约,执行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:
(三)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要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/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期间每年可召开一次年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级协会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接收与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。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需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上级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政府部门资助或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补贴;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。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上级协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 资助的,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上级协会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上级协会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,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○○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全体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